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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Society for Agrofood Safety,缩写BSAS)。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北京市植物保护站、北京市农业环境监测站、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等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该学会是北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推进北京农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经北京市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团结关心北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科技工作者、管理者、生产者、经营者、检验监督者等各界人士,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推进北京农产品质量安全学科的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总体框架下,针对北京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建设的需要,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支撑行动;充分发挥学会人才的优势,深入调查研究,在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方面起到桥梁作用,为北京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提供战略咨询服务。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活动的意见。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科协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中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课题研究、技术交流、科普宣传、专业培训、咨询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一) 凡北京地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并具有一定数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团体(包括区、县单位)经申请,可吸收为单位会员;

(二)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个人会员

(一) 具有以下资历的人员经申请,可成为个人会员:取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工作者;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二年以上者;大专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者;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取得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人员;热心并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 会员入会须按规定履行入会手续。

单位会员入会:具备单位会员条件的单位可向本团体提出申请,经过本团体理事会审批;

个人会员入会:个人会员申请入会,经二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委托组织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单位会员

(一) 向本团体推荐相关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 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三) 优惠取得本团体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四) 可要求本团体组织专家给予技术咨询、论证评议等;

(五) 可请求本团体协助或代办培训等。

个人会员

(一) 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学术报告;

(三) 优惠或免费取得本团体编印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单位会员

(一) 执行本团体决议及接受本团体委托的任务;

(二) 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常务副理事长担任。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以下权利:

(一)协助理事长工作;

(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应为单数),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2020年 10月 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